1. |
不得包含任何攻擊性的挑釁言論、違法或以其他方式令人反感的內容。 |
2. |
不得含有用作商業用途的內容。 |
3. |
不得包含任何血腥暴力、侮辱、毀謗他人、性騷擾、種族歧視,或對孩童有不良影響的內容。 |
4. |
不得包含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的內容。 |
5. |
不得包含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
6. |
不得包含公佈提及他人真實姓名、住址、電話、或洩漏足以讓第三者認出他人的資料,發表危害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
7. |
不得有任何意圖妨礙或影響本服務運作之行為,或散佈影響戲谷商譽與信用之訊息內容。 |
8. |
易造成混淆之公會名稱或公會宗旨。 |
除違反上列規定或有其他任何特殊情況,公會申請成立後將不得任何公會名稱或公會宗旨的修改服務。
1. |
公會成立3個月後,人數仍未達30人,將不定期進行強制解散公會 (每回執行前會再另行公告)。 |
2. |
公會會長若因違反管理規範遭停權處份,戲谷有權將會長職予當時符合會長資格且遊戲時數最長第一順位之副會長,若無副會長或副會長不符合上任資格,則從原會長停權起算之七日後,公會將強制解散。 |
3. |
公會若於單次公會戰,經遊戲管理人員查證作弊達五人(含)以上,嚴重影響遊戲比賽公平性,將於公告後解散公會。 |
4. |
連續三個月內公會戰中,單一公會於公會戰作弊人次累計達十人(含)以上,嚴重影響遊戲比賽公平性,將於公告後解散公會。 |
5. |
公會戰違規達解散公會標準時,若公會不具得獎資格但擁有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則公告強制解散公會之後,將立即取消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並沒收當時共同基金帳戶內所有剩餘之金幣,再行解散公會。(2008年4月24日公告後開始實施) |
6. |
公會戰違規達解散公會標準時,若公會已扣除違規玩家之場次與積分尚具得獎資格且擁有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則先公告將強制解散公會後,立即取消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並沒收當時共同基金帳戶內所有剩餘之金幣,再於發送獎項後執行解散公會。(2008年4月24日公告後開始實施) |